龚明华 中国保险学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
新形势下,可持续发展赋予银行保险机构前所未有的时代担当和社会责任,也为银行保险机构转型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了重大机遇。我国应在该领域已取得进展的基础上,继续牵头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工作,积极参加绿色金融体系网络(imToken钱包app)等多边合作机制。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可酌情参与国际绿色低碳项目运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国际化运营水平。
来源 |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3年第2期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银行保险机构为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环境质量提升,实施绿色金融活动,采用抑制低碳活动、支持低碳项目等结构性策略,促进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向气候和环境友好的产品、服务和技术市场,并通过市场化机制有效管控气候与环境风险。新形势下,可持续发展赋予银行保险机构前所未有的时代担当和社会责任,也为银行保险机构转型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了重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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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的历程和经验
1974年,世界上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在联邦德国成立,专门为环境保护方面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开创绿色信贷的先河。2003年,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共同制定了绿色信贷产品和项目的标准——“赤道原则(imToken钱包app)”,要求银行对贷款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和审查。现有38个国家的138家金融机构采用“赤道原则”,包括我国兴业银行等9家银行。2018年,贷款市场协会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联合发布另一项重要国际绿色信贷标准——“绿色信贷原则(imToken钱包app)”,从贷款资金用途、项目评估和选择、贷款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报告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国际先进银行一般都建立可持续发展组织架构,制定内部低碳标准和政策,在停止新增煤电项目贷款、大力发展传统绿色信贷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拓展绿色信贷领域。花旗银行发放基于住户用电数据的“住房抵押节能差异化贷款”,温哥华城市银行针对购置低排量和清洁能源汽车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巴克莱银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在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时可享受较低的利率。为了有效管控风险,国际知名银行加强气候与环境风险评估。气候与环境风险包括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物理风险又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影响金融机构。目前,法国、英国等国商业银行大都开展了内部气候与环境风险压力测试。
环境污染责任险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现已成为国际上绿色保险的主流产品。按照是否立法或实施行政干预分为强制保险、自愿保险及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三大类。一是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国的强制保险模式。美国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较低,承保范围广。德国采用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模式。二是日本等国的自愿保险模式。企业自愿投保,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三是英国和法国等国的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模式。英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需要投保的行业,其他行业则自愿投保。法国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以自愿投保为主,如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景则实施强制保险。
除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外,国际上开发出一系列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主要有巨灾保险、绿色建筑保险和碳保险等。巨灾保险主要有美国和日本的地震保险、英国的洪水保险等。绿色建筑保险包括绿色建筑财产保险和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碳保险包括碳信用价格保险、碳排放信贷担保、碳损失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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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历程及现状
政府政策视角
我国绿色金融起步于2007年,7月,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加强信贷管理工作与环保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管;12月,原环保总局和原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2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的相关规定,细化绿色信贷管理体系。2013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与原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6年被称为我国“绿色金融元年”,8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共同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全球首先建立了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对绿色产业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2021年7月,我国正式成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举成为全球最大碳市场。2022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多项财政、金融、产业政策,采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担保、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在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先后推出碳排放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银行机构视角
绿色信贷在我国发展最早,规模稳步增长。绿色信贷既投向绿色发展领域,也投向传统行业能效提升、基础设施改造等低碳转型领域。交通、能源等行业贷款余额占比在一半以上,其次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截至2021年底,银行业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15.9万亿元,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国内21家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达15.1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余额的10.6%。
除传统绿色信贷和能效贷款以外,银行机构积极开发碳金融产品,发放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碳汇、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绿色工程项目收益权、可再生能源补贴等抵质押贷款以及提供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个人绿色金融产品领域,银行机构对购买绿色建筑、被动式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客户,提供各种优惠形式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新能源汽车购置优惠贷款,发行各种低碳信用卡,引导低碳消费。
保险机构视角
保险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既包括提供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也包括运用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绿色项目。狭义的绿色保险专指环境污染责任险,广义的绿色保险还包括为绿色能源、绿色建筑、巨灾、绿色技术等领域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在环境污染责任险方面,保险机构致力于在扩大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人保财险推出“无锡模式”,融责任保险于防控风险之中,派出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在绿色能源方面,保险机构推出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产品,开展新能源汽车延保试点,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提供保前和保中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在绿色建筑方面,提供绿色建筑保险服务。在建立巨灾数据库、巨灾模型和巨灾风险管理平台的基础上,提供巨灾保险服务。在碳保险方面,2016年,平安产险提供首单碳保险,帮助企业进行转型升级相关风险管理。2018年,人保财险提供首笔碳排放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支持企业融通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保险资金具有长久期和稳定性的特征,与绿色产业发展周期长的特点相匹配,主要投向新能源发展、化石能源转型、老旧建筑绿色低碳改造、高碳企业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截至2021年底,保险资金投向绿色发展相关产业账面余额超过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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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制约因素
一是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绿色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上位法缺失问题。绿色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只针对个别险种,缺乏统一和完整的立法。绿色金融标准也不统一,导致不同机构可能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也导致不同项目之间缺乏可比性。绿色信贷口径与国际上通行口径相比,明显偏窄。绿色保险的界定也不清晰,相关标准缺失。
二是信息披露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以自愿为主,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不规范。各地、各部门环保信息发布标准不统一、技术不达标,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还没有建立起来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和量化指标体系,亟待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
三是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明显不足。银行保险机构大都未将气候与环境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只有少数机构开展了气候与环境风险压力测试,评估模型和方法亟待完善。银行机构未能对客户进行精准分类并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对“棕色贷款”的风险防控明显不足。绿色保险的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责任认定困难,赔付率居高不下。
四是激励约束和风险补偿机制仍不完善。虽然央行实行绿色再贷款、绿色MPA考核,一些地方政府实施了绿色信贷担保和财政贴息,但是,激励约束和风险补偿措施不系统,力度也远远不够。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不高,六大商业银行占绿色信贷余额的比重在50%以上,很少有中小保险机构涉足绿色保险领域。
五是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绿色金融产品种类较少,且同质化情况比较严重。绿色产业基于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会产生差异化的信贷需求,需要银行有针对性地开发信贷产品。由于精算技术落后、受损结果难以精准量化等原因,绿色保险产品较为单一。环境污染责任险在“三农领域”明显开展不足。在一些地方政府主导的指数类产品方面,保险公司很难发挥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作用。
六是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培养亟需加强。绿色信贷方面,银行对贷款企业和项目进行贷前评估、贷中管理和贷后监控,其信贷人员需要具备环境科学、金融学和环保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目前,银行普遍缺少绿色金融领域的专业人才,绿色信贷业务技能的培训机制也不健全。绿色保险方面,无论是产品设计、事前风险评估,还是风险隐患排查、事后损失金额理算,保险机构都急需大量复合型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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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推动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加快绿色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
应积极推进绿色金融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快建立包括通用基础标准、产品服务标准、信用评级评估标准、信息披露标准以及风险管理与保障在内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方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审计、法律、评级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绿色金融信息平台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
可借鉴发达国家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经验,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统一披露标准,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银行保险机构还应披露识别、评估、管理气候与环境风险的流程、机制和处罚方式。通过建立分布式数据库,实现跨部门和机构数据共享,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对“飘绿”“洗绿”等不良行为的监测和处置能力,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研发、费率厘定、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完善绿色金融领域激励约束和风险补偿机制
应推进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和区域政策的协同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税收减免、政策性担保和市场准入等多种方式,分担和缓释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定期实施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探索降低绿色信贷资产风险权重,把绿色信贷资产纳入货币政策操作合格抵押品范畴,成立政策性绿色担保公司对银行发放绿色信贷提供担保。面向绿色产业全产业链提供保费补贴,鼓励企业借助保险机制分担风险。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机构应强化绿色信贷与碳排放的关联性,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推动碳排放权等碳资产成为有效抵质押品,积极为绿色转型、绿色技改的高碳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保险机构应增加绿色保险保障广度和深度,建立企业碳排放水平与保险定价关联机制,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还应通过“保险+服务”“保险+科技”,打造全方位、多场景的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切实加强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气候与环境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积极开展气候与环境风险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银行机构应对信贷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关注其生产经营活动及项目建设对能源消耗、碳排放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统筹安排、有序推进“棕色贷款”的消减转化,有效管控信用风险。保险机构应着力建设覆盖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气候与环境保险保障机制,区分不同行业,制定承保前风险评估、承保后风险防控的技术标准,构建精准有效的风险识别、防控和处置体系。
推动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的深度融合
银行机构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施涵盖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全流程风险监测,在动态监测企业气候与环境风险的基础上,及时更新风险敞口。保险机构可利用遥感、物联网、大数据,建立环境污染技术监测平台,动态监控企业气候与环境风险,为产品开发、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撑。保险机构还应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合作,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对投保企业的风险评估、潜在风险因素筛查和事后损害鉴定。银行保险机构还应加速推进运营流程智能化和无纸化,结构性降低碳排放。
打造绿色金融领域复合型人才队伍
应多方协作加强绿色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兼具环境、法律和金融等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高校可适应现实需求设置绿色金融专业,传授绿色金融领域所需专业知识,同时兼顾专业的实用性和技能性特点,加大实务传授和技能培养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还应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岗位的内部培训,学习国内外同行在业务拓展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绿色金融领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持续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我国应在该领域已取得进展的基础上,继续牵头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工作,积极参加绿色金融体系网络(imToken钱包app)等多边合作机制,推进与欧盟、英国、法国、德国、卢森堡等国家和地区的双边合作,努力在标准制定、技术交流、信息披露、产品创新等领域取得新成果。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可酌情参与国际绿色低碳项目运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国际化运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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